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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文昌签发农地典契税纸 | 来源:转载 点击数:12210次 更新时间:2017/6/14 17:48:11 |
闽南日报讯(谢汉杰 文/图)近日,笔者在东山县康美镇康美村 80 多岁的林先生家中做客,见到一张 1954 年由东山县人民政府县长谷文昌签名 (契税专用)、盖有县政府(契税专用印)的“公定典契纸”,记录当时村民林某石与林某苍的一件农地典卖与契税交纳事项。这张“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定典契纸”用钢笔字填写,原农地所有人是康美村村民林某石,典给承受人是同村村民林某苍,表格不动产种类填写 “农”。典价人民币填写:“14.25 万元”(注:旧币)。缴纳税额人民币填写 :“4300 元 ”(注 :旧币)。立契日期填写“民国 39年 2 月 17 日”。监证人(签名盖章) 填写“康美镇镇长林天兴”。最后是谷文昌签名,盖上东山县人民政府契税专用印。1954 年 8 月发给收执。下方注明:“此联交申请所有权承受人存执”。税契纸上方印有 1950 年 3 月 21 日政务院第 26 次政务会议通过的《税契暂行条例》17 条,详细说明田地、房屋买、卖、典的纳税率,对逃税者的处罚、契纸使用等都有明确规定。

为何立契日期填写为“民国 39 年 2 月 17 日”?林先生解释说,“民国 39 年”就是 1950 年,那时东山县还没有解放,地契是解放前用毛笔写在一张普通纸上,很不规范,解放后按县政府要求更换补办这一张地契,并补交税款,但立契日期仍然保留“民国 39年 2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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