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福建省
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漳政综〔2014〕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4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我市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非机动车管理,既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一个交通热点问题。《办法》的制定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省道路交通管理地方法规规章体系,规范了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规定及罚则,为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加强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执法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实施《办法》为契机,完善措施,强化执行,全面规范非机动车管理,促进优化交通秩序、维护保障畅通、预防交通事故各项工作。
二、要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单位要将《办法》学习作为贯彻实施工作的一个重点,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深刻理解《办法》的精神实质,确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贯彻实施《办法》中准确理解和熟练运用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各部门管理职责。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办法》,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办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精神,自觉遵规守法,文明安全行车。
三、要加强非机动车管理
(一)实行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管理。为确保我市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管理的顺利实施,漳州市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目录办,挂靠市质监局)负责审核非机动车产品目录,并由市政府发布;积极探索建立非机动车日常监督制度和目录管理车型退出机制等。各级质监、工商、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据管理职责分别在非机动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阶段进行依法规范监管。各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违规生产、销售非机动车、非机动车技术参数与申报不符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对涉及车辆型号或品牌依法予以停止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并上报目录办;对涉及违规的车辆型号、品牌、厂家或销售商列入“黑名单”重点监管;对厂家生产同一种型号的非机动车技术参数与目录不符合,应在《目录》中予以剔除。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才能上道路行驶。
(二)组织实施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组织摸清本辖区在用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车总量;针对《办法》实施初期可能出现集中登记等复杂情况,提前制定应对处置预案;落实非机动车登记工作所需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加强非机动车交通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
(三)规范废旧电池管理处置工作。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规定,负责建立非机动车废旧电池回收、存贮、利用和处置的日常管理规范。
(四)其他非机动车管理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要依据管理职责建立、推广非机动车带牌销售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规范非机动车注册登记查验工作。质监部门要规范非机动车车架号的编制和打刻工作。税务部门要加强非机动车购车发票开具的管理工作。残联要加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下肢残疾证明开具工作。
四、要加强超标电动车管理
(一)设置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对《办法》颁布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车”(不含三轮电动车),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不含芗城、龙文)根据各地实际,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选择采取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回购等措施限期淘汰(过渡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过渡期内,各县(市、区)、管委会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超标电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二)加强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管理。质监部门要加大对非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于违规生产超标电动车的企业,依据质监部门相关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部门予以从重处罚。工商管理部门要严把销售市场准入关,规范全市非机动车销售商经营范围,严厉查处销售非机动车产品目录外车辆和不符合国家标准非机动车的行为,对于违规销售超标电动车的销售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三)禁止超标电动车转让和转入。禁止其它地(市)超标电动车转入本市。已办理备案登记的超标电动车不得转让。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确定超标电动车所有权转移的除外。
(四)其他超标电动车管理规范。超标电动车违反通行规定按《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经依法鉴定属于机动车除外),因交通肇事致他人重伤、死亡或醉酒驾驶的应严格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超标电动车的具体管理措施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定。
五、加强对贯彻实施《办法》的监督检查
市政府将组织开展对各单位贯彻实施《办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履职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及责任人员实施问责,对构成违纪的,移交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各单位要围绕各自职责任务,加强对下属单位的督促检查,促进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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