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这个说法本身,还存在两种吊诡的可能:一是在那些执法意识不强、权大于法的社会,“依法治国”强调更多的应该是对执政者的监督,对权力的约束。二是在法律做出各种具体规定之后,“依法治国”同样可能成为执政者维护和巩固现状的合法外衣。事事以现有法律为圭皋、不可逾越一步的社会,在“依法治国”的管理下,更难以有根本性的变化和突破。----城外城
每次外国的朋友问起新加坡社会的特色,不需要迟疑,“法治”或者按最近中文世界里热门词汇的说法——“依法治国”,应该是新加坡的显著特征,也是社会高效运作的最重要保证。
新加坡的法治精神,是从政府高层、社会贤达到平常百姓都基本上实现内化的一种状态。在其他社会“情理法”的排序,在新加坡则成为“法理情”。而且,法律高度专业化,架构涵盖方方面面、事无巨细,渗透到生活的不同细节之中。人们对法律能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公平有充分的信心,也因此才会对法律有绝对的服从意识。
但是,最近新闻报道和读者来函中,经常提及的类似牛车水珍珠坊、森林广场里传出的买卖纠纷,似乎并没有同样高效的法律手段或政府监管对其中的涉嫌不公平交易行为加以制止,消费者协会所能够发挥的作用同样有限,人们才会对这样的事情竟然会发生在新加坡而且屡有所闻深感震惊。
仔细分析起来,法律和道德是两回事。道德上认为不公、不义的行为,未必法律能够介入和干涉。在日常生活和消费中,总会有人利用法律的漏洞,让行为合法化,虽然道德上人们可以加以指责挞伐,并寄望政府部门发挥监管功能,或认为消费者应该拥有高效而非繁文缛节、程序繁琐的法律武器,但是如果涉嫌不公不义的一方,同样找得到证据证明自身的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政府或执法机关在现有的法律架构内所能够做就变得非常有限。
因此,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在某一事件游走灰色地带但其广受舆论批评的环境下,呼吁政府部门强势介入就有可能变成社会运作体系中一个存在风险的举动。因为这将使政府不断成为一个拥有庞大权力的主体,这一次可以用维护公众利益的缘由介入合法的经济领域,未来就可能用同样的说法和借口介入到合法的政治或私权领域。
正如美国政治学者福山(Francis Fukuyama)在他的《政治秩序的起源》一书中所认为,法治是政治秩序中的另一组件,以限制国家权力。对行政权力的最初制衡不是民主集会或选举,而是人们坚信统治者必须依法行事。一方面,统治者在法律范围内行事,或以法律的名义行事,这可提高自己的权威。另一方面,法律可防止他们做随心所欲的事。
因此,从符合社会长远利益的角度,比较适宜的做法是如果现行的法律对明显不公不义的行为难以完全约束,就要填补其中的漏洞,调整或修改现行的管制,或制定新的法律,而不是寄望政府部门以“替天行道”的道德逻辑强势介入。
在这一点上,新加坡政府既掌握执行现有法律的行政权,同时因为执政地位而拥有立法权,法律有所不逮的地方,民众还是会归咎到政府,因此,需要主动从完善法律监管的角度去及早补上这其中可能的缺陷。
最近,依法治国、如何依法、能否以合法的手段改变政策、行为的道德感与遵守法律的矛盾等成为华人世界关注的法律议题。香港“占中”事件已有月余,仍未平息,占中者举着争取普选权利的道德旗帜,行违背现行法律之实,对香港的法律权威也是一大挑战。占中者以持续不断的“集体违法”行动传递政治诉求,强势要求中央和港府回应,一方面聚集了大量人气,另一方面却也招致不少人反感,“占中”与“反占中”在两股跑道上越行越远,也越来越远离在同一平台上对话的可能。香港此时此刻凸显的是内部裂痕在不断扩大,对峙的除了政治立场,也包括如何“依法治港”、如何在法律框架内改变现状的矛盾。
中共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定为会议主题。对法治与国家权力、国家治理的关系的认定和强调,多年来中共经历了不同阶段的表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97年中共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2002年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7年十七大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次的四中全会出台了具体方案和决策,再度引起外界的广泛关注。
虽然谈的都是法律问题,新加坡、香港、中国,彼此处在不同的坐标,并不适合一概而论。但综合这些地方与法治有关的议题,互相观照,仍可以做些“依法治国”的深入思考。
任何时代都有法治,但法治不等于民主。比如,美国当年歧视黑人的法令也是通过法治的形式进行的,但显然与民主民权相去甚远。因此,随着世界范围内民主化的进程,法治会逐渐拓展到更多的领域,实现更多的公平。
此外,不同时代的法制环境不一样,整体来说,人类社会的法律意识、法律本身的公平和进步是不断向前,但并不是每个时代的现状就是最理想、最公平的状态,需要有人去争取向更理想的目标进取。法律本身往往反映了所处社会的特性,开放的社会不可能执行保守的法律条文,保守的社会也不可能拥有宽泛的法律规则。
从这个角度看,在法律成为社会运转主要规则基础、保障并发挥重要正面功能的同时,“依法治国”这个说法本身,还存在两种吊诡的可能:一是在那些执法意识不强、权大于法的社会,“依法治国”强调更多的应该是对执政者的监督,对权力的约束。二是在法律做出各种具体规定之后,“依法治国”同样可能成为执政者维护和巩固现状的合法外衣。事事以现有法律为圭皋、不可逾越一步的社会,在“依法治国”的管理下,更难以有根本性的变化和突破。
从历史的角度看,如果历史人物当时完全遵纪守法,无法实现社会翻天覆地的变化。每一个巨变,可以说都是在打破既有约束、包括法律架构,才得以实现的。因此,在“依法治国”的理念下,无论在哪个社会,冀望为改变做出努力的人,都需要先做好一道选择题,是先遵守既定规则,然后通过其他途径的努力改变规则?还是对抗规则,制造关注形成舆论压力,然后带动改变?甚至暴力对抗、以身试法,追求推翻既有秩序,重建新的规则?不一样的选择,会付出不一样的代价,取得不一样的结果,当然,也会有不一样的历史评价。
(作者是联合早报网主编兼《新汇点》主编 zhouzc@sph.com.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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