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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购的“家庭低收入标准” | 来源:转载 点击数:2782次 更新时间:2010/7/27 21:44:12 |
海峡都市报7月27日讯 家庭年收入低于4.51万元的漳州市区居民可算是低收入家庭。记者昨日从漳州市政府获悉,市政府已于日前对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中的“低收入家庭”作出具体规定。
漳州市于上个月出台了《漳州市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购销售细则》,由于今年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很快就要开始接受申请了,但关于申购条件中的“家庭低收入标准”却一直未作具体确定,许多市民纷纷咨询。
日前,根据漳州市民政局的请示,漳州市政府正式对“低收入家庭标准”进行批复认定:家庭年收入低于4.51万元的市区规划区内的芗城区、龙文区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为可购置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
在关于“家庭成员收入认定条件”上还规定,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具体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按照协议、裁决或者判定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的数额纳入家庭收入,若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视为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不计算其应付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失业人员失业费、遗属困难生活费,按本人实际领取的金额纳入家庭收入;家庭成员中符合就业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连续三次拒绝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或者社区服务中心等部门提供就业机会的,在本年度内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家庭收入。
此外,还有四种情况的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优抚对象、“五老”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政府发给的奖励金、节日慰问金和临时救济补助金;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实际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按规定取得的因公负伤护理费、死亡人员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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