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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机动车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办法》出台 | 来源:收集 点击数:2605次 更新时间:2012/10/16 9:15:00 |
漳州市机动车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办法出台。办法指出,驾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人员在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般情况下,只使用标志灯具。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夜间(20∶00—次日6∶00)在中心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消防车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警报音量不得超过105分贝。
办法还要求,警车执行治安巡逻、交通巡逻等经常性任务时,只准使用警灯;医院救护车辆在运载救护人员情况下,只准使用救护专业警报声;不得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主要居民区或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路段、区域和时段使用警报器;两辆以上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办法指出,所称机动车警灯警报器,是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用于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喷涂标志图案,申请许可并安装固定式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标志灯具及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车辆标志灯具的国家标准。警报器应当符合车用电子警报器的国家标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执行下列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但不影响紧急任务执行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赶赴紧急任务和其他突发事件现场;执行治安、刑事、交通安全、警卫、警戒等任务;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运载亟待救护的人员或亟待救险的物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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