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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进一步放宽城镇户口准入条件 | 来源:转载 点击数:1581次 更新时间:2016/12/15 8:04:53 |
2016年12月14日,漳州市公安局发布相关通知,进一步放宽了城镇户口迁移准入条件。
其中,未婚子女需投靠城镇居民(指行政属性为社区居委会的居民)父母的,可向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迁移落户。对未婚子女超过法定婚龄、离婚子女及其所抚养的未达法定婚龄子女需投靠城镇居民父母的,取消“父母须有合法稳定住所”限制;离婚子女投靠城镇居民父母,随迁子女从“未成年人”放宽到“未达法定婚龄子女”。
城镇居民父母在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户内无已婚子女或者已婚子女配偶户籍信息的,可申请其1名已婚子女及其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迁移落户,取消“父母在户籍地合法稳定住所地址上无其他子女有效户籍信息”限制。
城镇居民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其未满18周岁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迁移落户,取消孙子女(外孙子女)“已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幼儿园或中小学校就读”限制。
城镇居民公婆(岳父母)在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户内没有已婚子女或者已婚子女配偶户籍信息的,可申请其1名儿媳(女婿)投靠迁移落户,取消儿媳(女婿)“夫妻一方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限制。对“夫妻一方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需投靠公婆(岳父母)的,不受“1名”名额限制。
值得关注的是,该通知首次允许公婆(岳父母)投靠儿媳(女婿),具体为:城镇居民儿媳(女婿)在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其公婆(岳父母)投靠迁移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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