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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龙溪县衙发布的最后一道堂谕石碑
来源:收集 点击数:3022次 更新时间:2013/4/10 17:22:20

      清代龙溪县衙发布的最后一道“判决书”——曹公堂谕,近日在龙海市九湖镇邹塘村被发现,这块清宣统三年(1911年)堂谕石碑竖立在邹塘庵右侧凉亭围栏前,是目前漳州、也是国内发现的最后一道清代县衙堂谕。

  由时任龙溪县知县曹本章发布的这道堂谕石碑长约120厘米,宽约70厘米,厚约20厘米,系花岗岩材质,整块碑文除极个别受损严重难以辨识外,基本完好。

  堂谕,是清代州县衙门审断案件需当场提出处理批示的一种公牍形式,民国初年各县知事审断轻微案件仍沿用,后废。也就是说,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州县长官只要觉得事实已经搞清,就可以当堂直接判决。不过这需要很强的能力,一般长官总是退堂后由刑名师爷起草判词,在下一堂起始宣判,或者直接誊录、盖印、画朱后贴出在照壁上。对此,我国著名哲学家冯友兰曾说过,“堂谕”就等于判决书,但是其中并不引用法律条文,只是按照情理就判决了。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讲,“堂谕”可以说是现代审判中简易程序的滥觞,至今仍具有借鉴意义。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堂谕是由地方官单方面宣告的,现实中若要起到解决纠纷的有效作用,双方当事人还必须提出内容为“心甘情愿”接受该判断的书面(遵依甘结)才行。否则,其作用是很有限的。立在邹塘村的堂谕,就明白无误地说明了这一点。

  我们虽然无法还原再现当年现场办案的情景,但至少让我们了解到自此之后,邹塘、长福两社百年来遵从判处,信守陈规,不但止息纷争,互不侵扰,而且共同“合力疏浚公塘,同沾利泽”。更重要的是,让人们看到刻在石头上文字的力量和影响。“石不能言最可人”。它不因朝代更迭而改变,不因文字的湮灭而退色。这或许是这块堂谕最有内涵最有实质最有价值的地方。

  链接:曹本章(1862—1945年),字燕甫。光绪十一年(1885年)以文童报效河工,历署龙溪、华葑等县县丞。升龙溪县知县、漳州知府等职。民国初署福建西路观察使,汀漳道道尹,大总统府参议,财政部参事等职,后调江西省财政厅厅长,豫章道道尹、江西省省长护理。(林盛发 徐洁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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