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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出售50条以上香烟
来源:收集 点击数:2893次 更新时间:2012/9/25 9:28:32

尽管王某持有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可谓三证齐全,且所出售卷烟全部来源于当地烟草公司,由于其经营相当红火,特别在中秋、国庆、春节等期间,客户一次性购买50条以上香烟的情况时有发生,但红火的生意给王某带来财富的同时,也给他带来了不小的麻烦。近日,在烟草公司与公安局联合执法检查中,王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调查。这是为何呢?

  龙海检察院的检察官认为,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六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之规定,王某虽然是一名合法从事烟草零售交易的销售商,且其出售的香烟都来自当地的烟草公司,可谓是“根正苗红”。但由于王某并非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没有资格从事烟草批发业务,一次性售出香烟50条以上,就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就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中的王某,一次出售50条以上的大都是中华、苏烟等高档香烟,涉案金额早已超过五万元,因此,王某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检察官提醒:因为烟草批发企业的特许许可申请较为困难,市场准入门槛高,所以市场上不少经营者都是以零售商的身份,兼营批发生意(大额度交易),如果销售的数量和金额都超过了法律的允许范围,就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许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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